索引号: | 4311000018/2022-0440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经开区 | 发文日期: | 2022-06-09 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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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朱保英销售的萝卜:
1.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白萝卜进行了监督抽检,该样品经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铅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本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2022年3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9日以2元/千克从永州大市场购进白萝卜3千克用于销售,当日以3元/千克价格销售完毕,获利3元,货值金额9元。
5月16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450元的处罚。
二、永州市泓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包装饮用水:
1.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1月20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20211119批次“滨之源”包装饮用水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本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2021年12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9日生产的200桶“滨之源”包装饮用水,至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2021-J39136)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已全部销售完,购样价格5元/桶、其余销售价格2元/桶,货值金额421元,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421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1日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受到行政处罚。
5月23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21元、罚款65000元的处罚。
三、永州市冷水滩大岭山泉饮用纯净水厂生产经营的包装饮用水:
1.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1月20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20211119批次“大岭山泉”包装饮用水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本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2021年12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9日生产的200桶“大岭山泉”包装饮用水,至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2021-J39136)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已全部销售完,其中购样价格3元/桶、其余销售价格2元/桶,货值金额407元,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407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18日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受到行政处罚。
5月23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7元、罚款65000元的处罚。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