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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经开区 发文日期: 2021-05-15 15:26
名称: 关于印发《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 : 永政办发〔2021〕8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1-05-18 15:26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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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21-01005

永政办发〔20218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的

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15

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设质量强市,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市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和为质量强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设置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3年评定一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不超过5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不超过5个,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经市长授权,永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小组)全面负责市长质量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报请拟获市长质量奖奖项名单。

四)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永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准则、评审程序等。

(二)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委托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退出机制。

(四)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第七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承担因评审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评审经费由委托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不得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编制具体评审工作计划。

(二)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质量专业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专项评审组,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汇总并向市质量强市办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

第三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永州市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生产、工程、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并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经营绩效卓越,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国内、省内或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四)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以及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五)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无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

第九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对质量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备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工作领域为质量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区质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质量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请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质量强市办推荐。

第十二条市质量强市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和材料规范性等进行审查,第三方机构形成申报材料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市质量强市办,市质量强市办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在征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市质量强市办向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评审依据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依据主要包括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总评分为1000分。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总评分要高600分(含600分)。如当年所有申请单位或个人的总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不评。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依据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市质量强市办根据行业、企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对通过审查和公示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市质量强市办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审,评审程序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审定投票和公示公告。

第十六条  材料评审。第三方机构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准则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市质量强市办。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市质量强市办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原则上企业组织不超过15家,个人不超过5人)。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由市质量强市办向其反馈材料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市质量强市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成立现场评审组,依据现场评审准则对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超过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1-2天。

第十八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市质量强市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十九条综合评价。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报市质量强市办。

第二十条审定投票。市质量强市办召集市质量强市小组成员召开审定会议,对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进行审议,投票产生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  示公告。市质量强市办将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强市办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市质量强市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异议进行调查处理。经核查属实、不符合参评条件的,由市质量强市办提请市质量强市小组取消相关组织和个人获奖资格并通报,同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市质量强市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核,市长审定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获奖组织由市政府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获奖个人每人奖励3万元。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评审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由市质量强市办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项报告,按程序报批,保证工作需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市质量强市办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由市质量强市办调查核实后,提交市质量强市小组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证书,发放了奖金的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下两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强市办调查核实并提交市质量强市小组研究决定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组织或个人所属组织发生了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境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

(七)滥用市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的。

(八)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质量强市办投诉举报,市质量强市办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审核评审工作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市质量强市办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申请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三十三条  接受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市质量强市办。

第三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审核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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